跳到主要內容區

校務治理與評鑑

本校組織規程依《大學法》之規定,設置校務會議,議決本校重大校務決策。

自我評鑑分為校務評鑑及所、系專業評鑑,校務評鑑:以每5年完成一週期為原則,實施程序為週期結束前實施1次外部評鑑;所、系專業評鑑:應參加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或系所自辦品質保證認定,評鑑週期依據該專業評鑑機構規定之自我評鑑機制實施之。

109學年度內部自我評鑑、110學年度外部自我評鑑、111學年度科技校院評鑑結果報告皆為通過;112學年度無評鑑。

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成員由本校校長、研發與行政副校長、學術副校長及學術含各學院、學部及各系主任與行政單位之一級主管、專任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工友代表、學生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出席會議人數二分之一,其中具備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者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112學年度校務會議出席人數共94人,含校長、副校長及各行政、學術單位一級主管34人;教師代表47人;職員代表2人;工友代表1人;學生代表10人。

校務會議審議事項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決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項重要章則。

三、學院、系(科)、通識教育學部、學位學程及附設機構之設立、 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各種自評鑑 辦法之審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

為發揮集體智慧,促進校務永續健全發展,本校設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邀請產官學界代表、校友會代表及其他代表等,研議校務發展方針及有關校務興革重大事項,以及審議各期校務發展計畫相關內容,並就本校校務發展重大規劃事項及中長程校務發展事項,提出前瞻性及可行發展方案,供本校各單位決策或執行業務參考。

各委員會運作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46條規定,針對本校推動校務發展所需,另設置相關委員會及小組,分別依委員會及小組成立目的運作。截至112學年度,本校目前共設有29個委員會及小組。

瀏覽數: